蔣萌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十三部門修訂發(fā)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下稱《辦法》),將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并明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互聯網時代,人們在接受網絡平臺提供的服務時,不僅要在注冊環(huán)節(jié)提供個人信息,而且在使用中還要授權相關APP訪問各種用戶信息的權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擁有越多用戶的網絡平臺,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會也越多。而相關信息經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對用戶群體的職業(yè)構成、行為偏好、金融消費、出行軌跡等一系列涉及公民隱私的內容進行精準“畫像”。信息時代,數據為王,掌握相關數據的敏感性不言自明。確保網絡平臺規(guī)范使用用戶信息,確保相關數據的絕對安全,無論對個人,還是對國家,都極為重要。
應當看到,此次修訂發(fā)布《辦法》,一方面是應對網絡發(fā)展日新月異的現實情形,另一方面更是對可能出現的隱患提前打好“預防針”?!掇k法》明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就是切實貫徹“事前審查與持續(xù)監(jiān)管相結合”的具體體現?!掇k法》還增加了證監(jiān)會作為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也是根據審查工作的實際需要,讓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提前堵截并化解涉及國家安全的風險。同時,這也是提示:企業(yè)上市融資(包括赴境外上市)必須符合我國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數據主體的權益更不能“讓渡”給境外機構,國家安全的底線不可觸碰!
網絡平臺不是虛擬的,它與能源、金融、電信等平臺一樣,是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的重要一環(huán)。網絡平臺必須肩負起平臺的主體責任,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框架內運作,上述要求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更沒有“博弈”的空間。誰在有關問題上“?;^”,威脅到公眾利益乃至國家安全,必然要接受司法和行政的嚴懲。
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更要正本清源。相關法律要求,采集公民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三原則。2021年12月,工信部對106款侵害用戶權益且未限期完成整改的APP進行下架處理,殷鑒不遠。
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守衛(wèi)國家數據主權和安全刻不容緩。只有從不斷加強立法到強化執(zhí)法,再到推動行業(yè)自律,一系列制度安排穩(wěn)步推進,才能讓大眾真正享受美好的數字生活,才能更好地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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